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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典型案例6則

    來源:三峽宜昌網  作者:宜昌中院  時間:2021-04-21 23:35

    宜昌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在司法領域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宜昌兩級法院每年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接近4000件。近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全市兩級法院近五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研判,形成了《宜昌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對五年來宜昌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司法規律和審理難點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總結,并針對訴訟中常見的風險和問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較為實用的防范提示和行為建議。
     
     
    近五年,宜昌兩級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歷了案件數持續上揚,新問題不斷暴露,總體上漸歸平穩的發展過程,客觀上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規律。
     
    2016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每年審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數均在3500件以上,2019年超過4000件,在民商事案件總數中占比達15%左右。受疫情影響,民間借貸案件數在2020年受理了3200件,占比下降至13.2%,但仍居各類案由案件數之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年齡分布以70后占據最多,其次為80后和60后,有一定經濟實力或有融資需求的30至60歲的公民是民間借貸的主力軍,占比80%以上,30歲以下的年輕人和60歲以上的老年人分別占比8%和9%。
     
     
    民間借貸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1 金寶行攬儲涉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犯罪人王某某以宜昌金寶行投資理財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金寶行”)的名義,虛構該公司與宜昌某公司等多家公司簽訂融資委托協議,通過口頭講解、發放宣傳單,以及登報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可以介紹投資上述公司,月收益率達1.3-1.7%。通過該方式,金寶行共吸收26名被害人存款1837000元。而事實上,宜昌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未向金寶行提供過融資信息和委托人信息。各投資人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將錢款直接匯入的也是王某某個人賬戶。后案發,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西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萬,并判追繳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由于金寶行位于環城北路民主路菜市場附近,案涉26名投資人大多為附近生活的老年居民,因贓款尚未追回,以何某某為代表的投資人以與宜昌某公司簽訂有借款合同為由,向西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宜昌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并且金寶行及其投資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西陵區法院認為何某某等所訴借貸事實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何某某等人的民事權利應當通過法律追贓或退賠方式解決,故裁定駁回起訴。何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所謂的融資是王某某虛構的事實,何某某等人與宜昌某公司并無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主張的借款關系并未有效成立,其基于被刑事案件定性的犯罪事實又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犯罪人以高息為誘餌,選擇人群密集的場所,采取廣泛的宣傳方式,并針對法律意識和鑒別能力相對較弱的老年人為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一旦犯罪人資金鏈斷裂,潛逃跑路,即使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追贓、退賠的過程往往過于漫長,故投資人的回報不僅不能兌現,還會落到血本無歸的境地。因此,投資理財不要輕信高息誘惑,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審慎考察對方主體是否具有金融資質、以及資信狀況優劣,交付資金應當匯入理財公司的對公賬戶,避免交付給私人賬戶。投資需謹慎,資金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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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齊某某追討請托費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齊某某的父親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齊某某心急如焚,多方打聽后得知張氏兄弟有很大“能耐”,認識多位領導,齊某某立即籌集了100萬元交給張氏兄弟,希望把父親“撈”出來。后來齊父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直至這時,齊某某才知被張氏兄弟騙了,遂帶著一幫人逼張氏兄弟還錢??蓮埵闲值茉缇蛯㈠X揮霍了,迫于壓力給齊某某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之后數年里,齊某某拿著“借條”通過圍堵、上門催收、威脅、恐嚇等等方式,近十年也只要回了20萬。2020年,齊某某拿著“借條”到當陽市法院起訴張氏兄弟償還“借款”。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齊某某以支付酬勞的方式請張氏兄弟辦事未果形成了債務關系,但該法律關系并非基于民間借貸,故對齊某某主張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齊某某的訴訟請求。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齊某某持有的“借條”系花100萬元請托他人“辦事”未果后索要得來,其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也是對法律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嚴重破壞。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齊某某的起訴。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典確立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該條規定分兩層意思,一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是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該條原則既強調了國家法律意志、社會層面的價值理念,也突出了民間的道德觀念。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因此,在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請托他人辦事,前提必須是合法事項,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受法律保護。切記,如果是為了不法目的,請托的是非法事項,在現代法治社會不僅“事”辦不成,錢也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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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付某某訴劉某某民間借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4日,劉某某向付某某出具50萬元借條一張,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月息2%,用于生意周轉。同日,付某某向劉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打款48萬元。之后數年,劉某某向付某某轉款6筆2萬元,共計12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并轉款37萬元注明為償還本金。付某某后催收未果,向當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某及其妻子肖某某共同償還剩余本金13萬元,并按月息2%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劉某某則以付某某系職業放貸人抗辯借款合同無效,并要求追究劉某某非法放貸的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付某某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有效。借款本金應以實際轉款數額認定為48萬元。償還的利息以轉賬記錄為準,但應扣除超出法律保護上限的部分抵作本金。同時,訴爭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付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債務用于劉某某、肖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劉某某償還下欠本金9萬元,以及利息91699元。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通過查詢人民法院案件系統中有關付某某涉案的案件,認為尚不足以證明其以放貸為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謀取高息,故也未認定付某某系職業放貸人。二審維持了一審認定償還本金9萬元的判項,但對償還利息進行重新核算后,部分改判。
     
    (三)典型意義
    “職業放貸人”具有以放貸為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提供貸款從而謀取高息的性征,且放貸的資金非自有資金。職業放貸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依法認定為無效。若達到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屬于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即使在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中,法律也禁止收取“砍頭息”,借款金額應以實際出借數額為準。對于出借的本金數額、歸還的本金或利息數額,訴訟中的當事人都有義務提供證據,否則要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后果。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共債共簽”原則,若僅有一方簽名,又無另一方的事后追認,債權人就必須要有充分證據明該債務系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否則就只能向簽名的一方主張還款。民間借貸首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履行過程中要受合同內容的約束,也應符合社會一般規則和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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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向某某與袁某某戀愛期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與向某某(女)曾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在戀愛期間,向某某通過銀行轉賬18次累計給袁某某轉款合計365180元。袁某某持向某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費合計95201.23元,向某某還分9次通過其支付寶給袁某某轉賬40350元,并通過“51人品貸”平臺給袁某某借款計26800元。期間,袁某某通過自己的手機銀行給向某某匯款合計50878.60元,并給向某某出具了下欠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借條一張。二人分手后,向某某向長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袁某某償還借款514887.23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向某某和袁某某之間多筆轉賬情況,以及袁某某給向某某出具了下欠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借條,結合案件實際及日常生活經驗,可采信二人間存在借貸關系。對于向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袁某某的365180元,扣減袁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匯款的50878.60元,認定袁某某下欠向某某借款本金314301.40元。但對于向某某主張袁某某借用其銀行信用卡消費、利用支付寶以及“51人品貸”平臺借款的事實,無法證明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不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判決袁某某償還向某某借款本金計314301.40元。向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向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信用卡的刷卡時間和數額,其提供的與袁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也只能反應其和袁某某共同利用信用卡套現的行為,不能證明向某某信用卡透支的金額和支付寶,51人品貸貸款的金額屬于袁某某的借款。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三)典型意義
    依據法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依法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通常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方式也日益靈活多樣。親友、戀人之間往往資金往來頻繁,如涉借貸,應注意留存證據,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者進行轉賬備注等等。否則,一旦糾紛起,是否手握有效證據是贏得訴訟的關鍵。缺乏證據意識,到頭來很可能既損了錢財,又傷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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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陳某某訴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徐某是同學。徐某2016年開始在五峰縣某地種植羊肚菌。陳某某得知該項目能賺錢后,有意參與該項目,徐某向其允諾投資10萬元三年能得到翻番收益。陳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2日、4日分三次向徐某轉款3萬元、5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2017年4月羊肚菌收獲完成后,徐某分得羊肚菌30余斤,售賣后獲款1萬余元,但未分配其他銷售貨款,此后徐某未再種菌。后陳某某多次向徐某催要10萬元未果,遂起訴至三峽壩區人民法院。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徐某和陳某某的約定,不管羊肚菌種植的盈利狀況如何,徐某都需按期給付陳某某翻番的固定回報??梢婈惸衬硨π炷车耐顿Y項目并非共享收益,另雙方對投資項目虧損分擔亦未約定,徐某關于案涉10萬元性質為投資款的意見不能成立。案涉款項性質應為借貸,雙方約定三年期限,現已屆滿,徐某應償還陳棟梁10萬元。但徐某承諾三年翻番,即三年利息10萬元,超過法律規定年利率24%的利息上限標準,故將利息按陳某某自行調整后主張的2.1%從2017年至2019年二年期間的利息共計4200元,判決徐某返還陳某某10萬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審中又主動撤回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投資和借貸往往在認識上易產生分歧。從法律上講,投資意味著投資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收益越高,投資人回報越高,虧損越多,投資人承擔虧損也越多,即“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借貸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項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應按約到期還本付息,出借人的利息回報是明確且固定的,且無需與借款人共擔虧損,即“固定回報,不擔風險”。因此,民間經濟交往活動中,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甄別不同的法律關系,履行合同時應誠信守約,產生糾紛后要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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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謝某某訴李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李某某、黃某某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朋友謝某某借款9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借款的月利率為1.5%。若逾期還款,則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李某某還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城區的房屋一棟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或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與抵押權的合理費用。案涉借款到期后,李某某、黃某某無法償還,謝某某于2020年9月向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李某某、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237000元,以及謝某某為此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上述費用在抵押房產擔保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某請求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按照2020年8月20日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的上限,故只能按月息2%支持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對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LPR4倍15.4%予以支持。故判決李某某、黃某某償還謝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09049.32元,合計1209049.32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5.4%標準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李某某、黃某某支付謝某某的律師費損失30000元,謝某某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李某某、黃某某對律師費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律師費是謝某某為實現債權發生的合理費用,符合雙方約定,應當由李某某、黃某某承擔,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3.85%的4倍為15.4%)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2015年《民間借貸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了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若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15.4%,那么人民法院支持利息的標準將分段計算,即對于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可以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原標準計算;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新的15.4%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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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記者提問
     
    今年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民間借貸有哪些重要的新的規定?
     
    答: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禁止高利放貸的內容,并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訂和完善了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其中包括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向其他單位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資金轉貸;未取得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以及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新的《民間借貸規定》還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原來的年利率24%-36%下調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按照目前的LPR3.85%的4倍即15.4%。
     
    中新社記者提問
     
    近年來,我們從新聞上可以看到,社會上出現了不少所謂的“職業放貸人”,關于職業放貸人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
     
    答: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的蓬勃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也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具體而言,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職業放貸依法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次數過多、金額過大,會對正常金融秩序產生危害,按照2019年《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可能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的,可以認定為非法放貸行為,若個人放貸金額累計超200萬元,或放貸對象累計超50人,個人違法所得累計80萬以上的,或者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應當是民間的資金互助和融通的行為,以自有閑置資金開展的非經常性、非經營性借貸。宜昌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在司法領域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宜昌兩級法院每年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接近4000件。近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全市兩級法院近五年來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研判,形成了《宜昌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對五年來宜昌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司法規律和審理難點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總結,并針對訴訟中常見的風險和問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較為實用的防范提示和行為建議。
     
     
    近五年,宜昌兩級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歷了案件數持續上揚,新問題不斷暴露,總體上漸歸平穩的發展過程,客觀上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規律。
     
    2016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每年審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數均在3500件以上,2019年超過4000件,在民商事案件總數中占比達15%左右。受疫情影響,民間借貸案件數在2020年受理了3200件,占比下降至13.2%,但仍居各類案由案件數之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年齡分布以70后占據最多,其次為80后和60后,有一定經濟實力或有融資需求的30至60歲的公民是民間借貸的主力軍,占比80%以上,30歲以下的年輕人和60歲以上的老年人分別占比8%和9%。
     
     
    民間借貸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1 金寶行攬儲涉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犯罪人王某某以宜昌金寶行投資理財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金寶行”)的名義,虛構該公司與宜昌某公司等多家公司簽訂融資委托協議,通過口頭講解、發放宣傳單,以及登報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可以介紹投資上述公司,月收益率達1.3-1.7%。通過該方式,金寶行共吸收26名被害人存款1837000元。而事實上,宜昌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未向金寶行提供過融資信息和委托人信息。各投資人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將錢款直接匯入的也是王某某個人賬戶。后案發,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西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萬,并判追繳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由于金寶行位于環城北路民主路菜市場附近,案涉26名投資人大多為附近生活的老年居民,因贓款尚未追回,以何某某為代表的投資人以與宜昌某公司簽訂有借款合同為由,向西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宜昌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并且金寶行及其投資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裁判結果
    西陵區法院認為何某某等所訴借貸事實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何某某等人的民事權利應當通過法律追贓或退賠方式解決,故裁定駁回起訴。何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所謂的融資是王某某虛構的事實,何某某等人與宜昌某公司并無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主張的借款關系并未有效成立,其基于被刑事案件定性的犯罪事實又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犯罪人以高息為誘餌,選擇人群密集的場所,采取廣泛的宣傳方式,并針對法律意識和鑒別能力相對較弱的老年人為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一旦犯罪人資金鏈斷裂,潛逃跑路,即使依法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追贓、退賠的過程往往過于漫長,故投資人的回報不僅不能兌現,還會落到血本無歸的境地。因此,投資理財不要輕信高息誘惑,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審慎考察對方主體是否具有金融資質、以及資信狀況優劣,交付資金應當匯入理財公司的對公賬戶,避免交付給私人賬戶。投資需謹慎,資金保安全。
    (上下滑動查看)
     
    ?案例2 齊某某追討請托費用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齊某某的父親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齊某某心急如焚,多方打聽后得知張氏兄弟有很大“能耐”,認識多位領導,齊某某立即籌集了100萬元交給張氏兄弟,希望把父親“撈”出來。后來齊父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直至這時,齊某某才知被張氏兄弟騙了,遂帶著一幫人逼張氏兄弟還錢??蓮埵闲值茉缇蛯㈠X揮霍了,迫于壓力給齊某某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之后數年里,齊某某拿著“借條”通過圍堵、上門催收、威脅、恐嚇等等方式,近十年也只要回了20萬。2020年,齊某某拿著“借條”到當陽市法院起訴張氏兄弟償還“借款”。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齊某某以支付酬勞的方式請張氏兄弟辦事未果形成了債務關系,但該法律關系并非基于民間借貸,故對齊某某主張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齊某某的訴訟請求。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齊某某持有的“借條”系花100萬元請托他人“辦事”未果后索要得來,其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也是對法律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嚴重破壞。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故裁定駁回齊某某的起訴。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典確立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該條規定分兩層意思,一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二是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該條原則既強調了國家法律意志、社會層面的價值理念,也突出了民間的道德觀念。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因此,在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請托他人辦事,前提必須是合法事項,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受法律保護。切記,如果是為了不法目的,請托的是非法事項,在現代法治社會不僅“事”辦不成,錢也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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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付某某訴劉某某民間借貸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4日,劉某某向付某某出具50萬元借條一張,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月息2%,用于生意周轉。同日,付某某向劉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打款48萬元。之后數年,劉某某向付某某轉款6筆2萬元,共計12萬元,用于支付利息,并轉款37萬元注明為償還本金。付某某后催收未果,向當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某及其妻子肖某某共同償還剩余本金13萬元,并按月息2%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劉某某則以付某某系職業放貸人抗辯借款合同無效,并要求追究劉某某非法放貸的刑事責任。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付某某為職業放貸人,借款合同有效。借款本金應以實際轉款數額認定為48萬元。償還的利息以轉賬記錄為準,但應扣除超出法律保護上限的部分抵作本金。同時,訴爭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付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債務用于劉某某、肖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劉某某償還下欠本金9萬元,以及利息91699元。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通過查詢人民法院案件系統中有關付某某涉案的案件,認為尚不足以證明其以放貸為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放貸謀取高息,故也未認定付某某系職業放貸人。二審維持了一審認定償還本金9萬元的判項,但對償還利息進行重新核算后,部分改判。
     
    (三)典型意義
    “職業放貸人”具有以放貸為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提供貸款從而謀取高息的性征,且放貸的資金非自有資金。職業放貸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依法認定為無效。若達到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屬于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即使在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中,法律也禁止收取“砍頭息”,借款金額應以實際出借數額為準。對于出借的本金數額、歸還的本金或利息數額,訴訟中的當事人都有義務提供證據,否則要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后果。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共債共簽”原則,若僅有一方簽名,又無另一方的事后追認,債權人就必須要有充分證據明該債務系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否則就只能向簽名的一方主張還款。民間借貸首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履行過程中要受合同內容的約束,也應符合社會一般規則和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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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向某某與袁某某戀愛期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與向某某(女)曾是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在戀愛期間,向某某通過銀行轉賬18次累計給袁某某轉款合計365180元。袁某某持向某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費合計95201.23元,向某某還分9次通過其支付寶給袁某某轉賬40350元,并通過“51人品貸”平臺給袁某某借款計26800元。期間,袁某某通過自己的手機銀行給向某某匯款合計50878.60元,并給向某某出具了下欠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借條一張。二人分手后,向某某向長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袁某某償還借款514887.23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向某某和袁某某之間多筆轉賬情況,以及袁某某給向某某出具了下欠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借條,結合案件實際及日常生活經驗,可采信二人間存在借貸關系。對于向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袁某某的365180元,扣減袁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匯款的50878.60元,認定袁某某下欠向某某借款本金314301.40元。但對于向某某主張袁某某借用其銀行信用卡消費、利用支付寶以及“51人品貸”平臺借款的事實,無法證明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不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判決袁某某償還向某某借款本金計314301.40元。向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向某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信用卡的刷卡時間和數額,其提供的與袁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也只能反應其和袁某某共同利用信用卡套現的行為,不能證明向某某信用卡透支的金額和支付寶,51人品貸貸款的金額屬于袁某某的借款。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三)典型意義
    依據法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依法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民間借貸通常發生在熟人之間,借款方式也日益靈活多樣。親友、戀人之間往往資金往來頻繁,如涉借貸,應注意留存證據,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者進行轉賬備注等等。否則,一旦糾紛起,是否手握有效證據是贏得訴訟的關鍵。缺乏證據意識,到頭來很可能既損了錢財,又傷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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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陳某某訴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徐某是同學。徐某2016年開始在五峰縣某地種植羊肚菌。陳某某得知該項目能賺錢后,有意參與該項目,徐某向其允諾投資10萬元三年能得到翻番收益。陳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2日、4日分三次向徐某轉款3萬元、5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2017年4月羊肚菌收獲完成后,徐某分得羊肚菌30余斤,售賣后獲款1萬余元,但未分配其他銷售貨款,此后徐某未再種菌。后陳某某多次向徐某催要10萬元未果,遂起訴至三峽壩區人民法院。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徐某和陳某某的約定,不管羊肚菌種植的盈利狀況如何,徐某都需按期給付陳某某翻番的固定回報??梢婈惸衬硨π炷车耐顿Y項目并非共享收益,另雙方對投資項目虧損分擔亦未約定,徐某關于案涉10萬元性質為投資款的意見不能成立。案涉款項性質應為借貸,雙方約定三年期限,現已屆滿,徐某應償還陳棟梁10萬元。但徐某承諾三年翻番,即三年利息10萬元,超過法律規定年利率24%的利息上限標準,故將利息按陳某某自行調整后主張的2.1%從2017年至2019年二年期間的利息共計4200元,判決徐某返還陳某某10萬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徐某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審中又主動撤回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上訴的裁定。
     
    (三)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投資和借貸往往在認識上易產生分歧。從法律上講,投資意味著投資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收益越高,投資人回報越高,虧損越多,投資人承擔虧損也越多,即“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借貸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項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應按約到期還本付息,出借人的利息回報是明確且固定的,且無需與借款人共擔虧損,即“固定回報,不擔風險”。因此,民間經濟交往活動中,民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甄別不同的法律關系,履行合同時應誠信守約,產生糾紛后要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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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謝某某訴李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李某某、黃某某夫妻二人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朋友謝某某借款9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借款的月利率為1.5%。若逾期還款,則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李某某還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城區的房屋一棟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或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與抵押權的合理費用。案涉借款到期后,李某某、黃某某無法償還,謝某某于2020年9月向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李某某、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237000元,以及謝某某為此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上述費用在抵押房產擔保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某請求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按照2020年8月20日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的上限,故只能按月息2%支持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對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LPR4倍15.4%予以支持。故判決李某某、黃某某償還謝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09049.32元,合計1209049.32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5.4%標準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李某某、黃某某支付謝某某的律師費損失30000元,謝某某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李某某、黃某某對律師費不服提起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律師費是謝某某為實現債權發生的合理費用,符合雙方約定,應當由李某某、黃某某承擔,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3.85%的4倍為15.4%)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2015年《民間借貸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了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若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15.4%,那么人民法院支持利息的標準將分段計算,即對于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可以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原標準計算;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新的15.4%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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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記者提問
     
    今年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民間借貸有哪些重要的新的規定?
     
    答: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禁止高利放貸的內容,并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訂和完善了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其中包括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向其他單位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資金轉貸;未取得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以及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新的《民間借貸規定》還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原來的年利率24%-36%下調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按照目前的LPR3.85%的4倍即15.4%。
     
    中新社記者提問
     
    近年來,我們從新聞上可以看到,社會上出現了不少所謂的“職業放貸人”,關于職業放貸人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
     
    答: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的蓬勃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也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具體而言,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職業放貸依法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次數過多、金額過大,會對正常金融秩序產生危害,按照2019年《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可能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的,可以認定為非法放貸行為,若個人放貸金額累計超200萬元,或放貸對象累計超50人,個人違法所得累計80萬以上的,或者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應當是民間的資金互助和融通的行為,以自有閑置資金開展的非經常性、非經營性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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